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Schedule 3 豁免
在逾期居留者在境内申请820/801配偶签证时,都会碰到Schedule 3解释与豁免的要求。如果在提交签证申请时,无法提供“Compelling Reasons(令人信服的理由)”,来豁免Schedule 3条款,境内的820/801签证会被拒签,或被要求出境申请309/100境外配偶签证。
什么是Schedule 3条款?
Schedule 3条款是指,申请人在没有持有一个实质性签证的情况下(澳洲境内持有过桥签证,上一个签证过期28天,或没有任何签证),必须提供“Compelling Reasons(令人信服的理由)”,才能在境内递交实质性签证(包括境内配偶签证,学生签证,旅游签证及其他除犯罪司法签证Criminal Justice Visa以外的所有签证)。但申请人可以申请过桥签证。
什么是Compelling Reasons(令人信服的理由)?
Compelling Reasons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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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人与担保人有共同的孩子(澳洲公民或永居),若签证申请人离开澳洲,会对他们造成重大影响;或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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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签证申请人离开澳洲,对担保人会在精神或物质上造成重大问题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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担保人或申请人在健康上有重大问题。
能提供以上的理由,也并不是说一定能豁免Schedule 3,目前移民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,已经有怀疑申请人以拿到签证为目的而生育孩子为由,拒绝豁免schedule 3并拒签的案例。
请注意,担保人与签证申请人之间存在2年以上的长久关系,已经不再被认为是“令人信服的理由”,是无法豁免Schedule 3的。
如果申请人无法满足Compelling Reasons的条件,则需要提供“压倒性理由”来豁免Schedule 3。在《移民法》中,没有明确规定什么情况属于“压倒性理由”,案件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。
离境申请配偶签证,是否仍受Schedule 3限制?
如果申请人在澳洲有逾期居留史,离境后递交境外配偶签证。并不受Schedule 3条款限制,需要提供“令人信服的理由”。但由于申请人有逾期居留史,审理也会相当严格,拒签率也相对较高。荣商集团处理类似案件有极为丰富的经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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